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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公告(泸州市高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本局    发布日期:2025-08-21

泸州市高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处理向贵单位追回社会保险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贵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新社保退字〔2025〕8号),内容如下:

泸州市高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核查,因贵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间滞后,导致我局于2020年9月误发张羽要(社会保障号码:522227********2038)工伤保险门诊医疗费用1505.4元,大写壹仟伍佰零伍元肆角,现需贵单位退回误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工伤职工张羽要2020年5月18日10时许在贵单位承建的江畔花园三区建设项目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2020年7月2日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新人社工认〔2020〕B2-31号)认定张羽要当次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0年8月26日,贵单位向我局申领张羽要工伤医疗费用业务,9月23日我局核定其5月18日就诊的工伤门诊医疗费用1505.4元,9月29日我局把相关待遇发放到申领待遇时提供的泸州市高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户名:泸州市高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510501**********0672)。经上级部门核查发现,施工承包单位于2020年5月19日到税务部门为该项目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时间迟于该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间2020年5月18日,属于先工伤后参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65条相关规定,张羽要当次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该由贵单位承担。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若未按规定退回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局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贵单位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退款账户及相关要求如下:

收款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附言:泸州市高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回张羽要工伤保险待遇

新会区社保局联系人:何小姐,联系电话:0750-6635810

新会区社保局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股)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 8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