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局 发布日期:2025-11-04
邵珠诺、陈红利:
我局处理向你二人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二人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81号),内容如下:
邵珠诺、陈红利:
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覃通成,于2017年9月11日根据公司安排用叉车到江咀五金城“亮能”公司卸货,在返回途中下斜坡时,因叉车制动故障而发生翻车被压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为覃通成参加社会保险,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决,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覃通成医疗费117340.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护理费57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61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8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0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72元,合计人民币304918.99元。
经查,江门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7月28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邵珠诺为(2020)粤0705执2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邵珠诺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向覃通成清偿债务;追加陈红利为(2020)粤0705执26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红利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向覃通成清偿债务。2023年4月15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为374.16元。
2025年4月,覃通成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5年6月向覃通成先行支付医疗费1171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63.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02.6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27581.71元合计156345.3元后,取得向你二人追偿的权利。
我局分别于2025年8月25日、2025年10月3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二人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61号),要求你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二人承担的156345.3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二人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二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二人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156345.3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覃通成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