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局 发布日期:2025-11-21
黄肖平:
我局处理向你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待遇追偿催告书》(新社稽追〔2025〕第88号),内容如下:
黄肖平(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对新会区大泽镇鹏缘红木家具厂作出《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5〕第19号),已于2025年3月10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给单位,要求单位限期退回我局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2817.06元。新会区大泽镇鹏缘红木家具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经查新会区大泽镇鹏缘红木家具厂已于2025年6月27日注销,你是该单位的经营者。现催告如下:
1.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52817.06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