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局 发布日期:2026-01-16
重庆鸿城逸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处理向你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新社稽追〔2026〕第4号),内容如下:
重庆鸿城逸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鹏):
杨胜廷是你公司的原职工,2023年6月受伤经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你公司应向杨胜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2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0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135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31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因你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上述费用,杨胜廷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截至2025年6月,你公司仍没有按规定向杨胜廷支付任何赔偿或款项,杨胜廷于2025年6月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5年11月向杨胜廷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70461元后取得向你公司追偿的权利。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新社稽追〔2025〕第89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单位承担的70461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但你单位逾期仍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70461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摘要:偿还杨胜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现予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