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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05

各镇(街)财政办(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农〔2016〕50号)、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1〕5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业经研究,现将我区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金额

    上级部门核定我区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即2020年登记核定的耕地地力补贴面积)200131.85亩,下达补贴资金16988602.95元,补贴标准84.8元/亩。结合2020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结余2607788.48元。我区本年的补贴标准为84.8元/亩,补贴面积和资金安排情况(详见附件1),实际以资金发放前公示复核结果为准。

    二、据实核减补贴面积和资金

   (一)《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农〔2016〕213号)规定对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对已作为水产、畜牧养殖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动态调整核定工作的通知》(新农农〔2021〕1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承包方(含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等)不能确定为补贴对象:①老人之家耕地的;②国有农用耕地的;③已征用耕地的;④村委会(含村民小组、经济合作联社)集体经济农用地(含集体机动地)的;⑤由村委会(含村民小组、经济合作联社)或农户流转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或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的(补贴对象为原农户,其补贴面积相应由原农户据实登记);⑥其它不符合本通知的补贴面积界定要求与补贴对象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上述情形①至⑥的耕地承包方虽有相应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属于拥有相应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即不符合补贴对象,不予补贴。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1〕75号)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根据国家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要求,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花卉等多年生农作物及木本作物的,不予补贴。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不予补贴。

    三、资金拨付方式

    资金发放公示后并经区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区财政局通过承办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承办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补贴发放手续,并注意在存折、对账单摘要栏内注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字样。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镇(街)、村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一)至(四)款的要求,对《2020年新会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不需要重新申报清册》和《2020年广东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调整登记清册》的信息,切实做好2021年不符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条件的面积和资金据实核减工作,如有发生相关核减调整面积和资金的镇(街)农办和财政办(所),请在相关村(小组)属地进行7天(工作日)的核减调整公示(详见附件7、8);核减调整材料一式5份,财政办(所)、镇(街)农办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一份留档,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二)各镇(街)、村要严格执行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前公示程序,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前公示工作,每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要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工作日)。公示中必须注明公示时间、公示监督部门单位、监督电话等(详见附件2),为规范资料整理,各镇(街)统一使用同一表格样式报送全镇(街)的补贴发放明细,电子档报送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纸质版一式两份报区送农业农村局(详见附件3),公示情况分别由镇(街)财政办(所)、农办用数码相机拍照存档,并报区农业农村局留档。

   (三)资金发放公示前或公示期间如有死亡户转领等情况,请参照《关于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户信息更正、变更或死亡户转领事项列入常态化业务的通知》(新农林〔2018〕244号)文件处理。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具体情况(含相关佐证材料)书面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与相关镇(街)商定处理意见。

   (四)公示完成后由镇(街)财政办(所)、农办的复核人在《2021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情况汇总说明书》(详见附件4)上签名确认、盖公章存档,同时报镇政府(街道办)、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留档。

   (五)各镇(街)要在2021年7月30日前完成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公示、核定(含据实核减)等工作,将《2021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补贴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5)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盖镇(街)财政办(所)、农办公章]。

   (六)各镇(街) 切实做好补贴发放数据录入和核对工作,同时将发放数据(含纸质发放表和电子版数据盘)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盖镇(街)财政办(所)、农办公章]。

   (七)各镇(街)于2021年7月9日前将《2021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人登记表》(详见附件6)分别上报区财政局农业股和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盖镇政府(街道办)公章]。

   (八)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对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拨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九)各镇(街)、村要按(新农林〔2018〕244号)文件,常态化做好2019年度和2020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不成功的农户相关申办手续。

    区财政局联系人:赵秀梅                 电话:6626309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珠宝             电话:6373972

    附件:1. 2021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安排汇总表

          2. 2021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表(村公示)

          3. 2021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上报资金发放)

          4. 2021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公示情况汇总说明书

          5. 2021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汇总表

          6. 2021年新会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人登记表

          7.XX年新会区XX镇(街)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资金核减调整公示

          8. 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资金核减调整情况公示表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