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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江门新会良友会计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13

江门新会良友会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我局提出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该项行政许可。

    我局将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你公司颁发、送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