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20
公明财税服务(江门)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我局提出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贵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5〕8号)第四点要求,对企业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后3个月内开展全覆盖核查。我局将于2026年10月12日派出检查组对贵公司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长:程惠娟。
检查组成员:潘智军。
三、其他事项
(一)请通知贵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检查。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附件:行政检查提交材料登记表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6年9月20日
(联系人:程惠娟;联系电话:662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