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文锋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1号珠控国际中心1903-1904
被投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洁明
地 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73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伯桐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规划设计楼层34层01、04(自编楼层36层01、04单元)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2019-2020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项目编号:XH2019-032-②)”的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新财采购〔2019〕7号),要求其对《投诉函》进行补正。补正后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被投诉人未严格执行规范流程组织本项目谈判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2、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公司)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标资质。
投诉人请求:调取本项目谈判现场监控,彻查整个谈判流程,重新核实供应商的应标资质,废除中标结果。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认真审阅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阅本项目采购活动有关材料和监控视频等,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共有两家供应商(投诉人和前海公司)参与谈判。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未规定最终报价的提交时间;两家供应商最终报价没有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21.9.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时间视谈判进程由谈判小组决定)”要求进行集中密封提交;被投诉人一名工作人员在获悉投诉人最终报价的情况下,先后三次离开监控范围催促前海公司提交最终报价。
该项目谈判结束后,采购人根据谈判报告确认中标供应商,并于2019年7月5日与中标供应商前海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人于2019年7月17日支付款项,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保险单据显示,保险服务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本政府采购合同已实际履行。
上述谈判程序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进行。因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或其工作人员存在泄露评审情况或与有关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核,该项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二十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三点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若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对于被投诉人和谈判小组未严格执行有关程序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予以处理。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新会区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