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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1-06

投诉人: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志容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37

被投诉人:江门正合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跃永

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下1102

投诉人就“江门市新会区融媒体中心建设项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XH2019-140)于201910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1125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对投诉的事项予以受理,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严重负偏离标书要求应具备的履约能力,涉嫌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综合得分为85.0374分,投诉人认为在评分过程存在不合理。

投诉事项三:中标人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单位,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现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评审。投诉人所述的招标文件第116页、126页“高清电视播出信号须覆盖新会范围的有线电视网络播放”以及有关项目完工验收要求,均不属于招标文件”号必须实质性响应指标或“”号的重要参数和指标要求,也不属于评表的评分项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偏离表》中显示为正偏离,评标委员会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上述的响应是否能够实际履行,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依法进行管理。如中标人未能按其投标文件的响应提供本项目的产品,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招标文件第156页评分办法设置“【评审综合性产品业绩情况】,考查、对比2017年以来完成过500万元以上相关综合性产品项目情况(提供合同书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招标文件对“相关综合性产品”没有作出产品具体领域等特殊性规定,评标委员会亦未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情形,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因此,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有效,投标人项目合同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要求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为准。

另外,《招标文件》中将完成过500万以上相关综合性产品项目的情况作为评分因素,因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招标文件》存在影响结果的违法情形。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 投标人应当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良好信誉。3.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项目进行分包。该项目中标人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招标文件》对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并未作出专门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三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

1. 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决定驳回投诉。

2. 投诉事项三投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3. 因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合同金额作为评分因素,存在影响结果公正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废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0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