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奇香饼家及其投资人廖锦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发出《财政检查通知书》并派出检查组于2021年5月12日开始,对原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奇香饼家(以下简称“新奇香饼家”)2017、201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新奇香饼家于2020年12月29日登记注销后,投资人廖锦荣在清理租赁经营场地同时清理并销毁了新奇香饼家经营期间所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不能按照要求向检查组提供经营期间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包括2017、2018年度会计档案资料)。以上事实有《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关于会城新奇香饼家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廖锦荣、陈某某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等规定。
(二)其他事项。鉴于新奇香饼家经营期间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已灭失,本单位对新奇香饼家2017、2018年度会计信息未能开展检查,对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不作出评价性意见或结论。
二、整改要求
鉴于新奇香饼家已登记注销,对新奇香饼家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灭失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你(单位):
1.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整改内容和要求如下: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落实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
联系人:程惠娟、林经柏 联系电话:0750-6626511 单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尚志街4号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