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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2
江门市新会区怡盛咨询工作室:
你公司于2024年8月2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我局提出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我局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规定,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该项行政许可。
我局将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你公司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