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宏悦会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我局提出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你公司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长:邓慧灵。
检查组成员:冯荣海、林丽清。
三、其他事项
(一)请通知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检查。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用人单位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检查表
(联系人:林培观;联系电话:6626080)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