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上级有关工作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0年10月15日开始,对你单位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财政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会计制度执行方面
2019年,区卫健局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数额与账面收入数额不相符。经查,2019年区卫健局收到财政拨款37,302,450.31元,据2019年区卫健局账面反映财政拨款收入38,991,517.93元,多记财政拨款数1,689,067.62元,其中:
(1)车改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019年区卫健局收到财政拨入车改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947.38元,会计账的“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车改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反映收入45,040元,与财政拨款数额不相符。
(2)公务用车租赁费
2019年区卫健局收到财政拨入公务用车租赁费用25,370元,会计账的“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科目仅反映收入6,200元,与财政拨款数额不相符。
(3)公用经费
2019年区卫健局收到财政拨入公用经费298,065.21元,会计账的“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公用经费”科目反映收入298,080.21元,比财政拨款数多15元,原因是4月22号凭证银行扣取的汇款手续费15元,卫健局借记支出的同时,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应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不符。
2. 核算科目不准确。抽查发现:
(1)区卫健局2019年通过预付方式充值加油卡22,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没有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据《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帐对帐单》反映,区卫健局2019年加油实际支出15,988.25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加油卡账户余额为7,001.56元。
区卫健局账面反映的加油支出情况与实际支出不符,没有据实核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不符。
(2)2019年9月6日,区卫健局到中山市学习将健康促进理念融入中医药文化的实践经验,支出餐费815元,会计科目借记“行政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贷记“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的规定不符。
3.固定资产没有登记入账。2019年10月27日,区卫健局向新会区保安服务技防中心支付防盗系统设备采购款6,334元;2019年12月,区卫健局向新会区会城怡家家具商场购买芝华仕真皮沙发椅(电动)2张,支付金额12,960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两项资产没有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上述事项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及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的规定不符。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面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经费。区卫健局收到区财政局划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经费(区级资金)共计10,878,282.14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区卫健局使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经费”支出疫情防控相关费用合计9,332,824.97元,支出进度85.8%,其中:海外采购防疫物资支出5,897,646.07元,其他疫情防控物资支出3,435,178.90元。经检查,资金管理使用存在如下问题:
海外防疫物资款未能及时结算,造成财政资金闲置在对方公司账户,未能实现资金预期效益。区卫健局委托江门市新会华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外购买防疫物资并预付资金7,300,000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海外采购防疫物资款已结算5,897,646.07元,冲减后余额1,402,353.93元。根据新会华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至2020年11月3日,与区卫健局还有预计670,000元物资采购款未进行结算,减去已采购未结算金额,海外采购物资预付款预计结余730,000元于新会华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在检查组指出问题后,区卫生健康局积极采取催付措施,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华贸公司退回的结算差额款766,778.08元,预付华贸公司购买防疫物资的款项已全部结算完毕。
2.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医务人员补助资金。区财政预安排“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医务人员补助”专项资金432,000元给区卫健局,用作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义务防疫人员工作和伙食补助。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向8名援鄂医务人员共划拨伙食补助72,000元,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于2020年3月30日、5月6日冲减已支出的补助资金72,000元。经检查,区卫健局存在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
(1)区卫健局2020年行政账在“预算会计—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医务防疫人员补助”科目中贷记项目收入38,400元,据财政支付系统数据显示财政拨入数应为72,000元,少记收入33,600元;
在“预算会计—行政支出—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医务防疫人员补助”科目中借记项目支出38,400元,据财政支付系统数据显示支出数应为72,000元,少记支出33,600元。
(2)区卫健局2020年4月列支“新会区援鄂医疗队队员返江门后集中休整管理期间慰问水果篮款”86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预算会计—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项目支出—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医务防疫人员补助”,贷记“预算会计—行政支出—项目支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经费”,收入与支出记账项目不一致,会计核算混乱。
(3)区卫健局2020年3月发生的“支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医务人员补助(退回)”2,400元,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核算,没有通过“项目支出—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医务防疫人员补助”核算。
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以及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不符。
3.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区卫健局制定《新会区卫生健康系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明确物资管理进出库流程、物资申领发放程序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制度保障。我区抗击新冠肺炎应急物资中心储备库设在区疾控中心,由专人负责物资库管理。经检查,存在如下问题:
采购物资使用管理有待加强。截至2020年10月20日,物资库中有一批有效期在2021年2-3月份的口罩,在检查组指出问题后,区卫健局对临期口罩问题已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据区卫健局反馈,至2020年12月23日,部分口罩已出库完毕。
(三)财政预算执行方面
往来款长期挂账。经检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区卫健局账面反映账龄达3年以上且长期挂账未作清理的往来款共16项。其中:其他应付款8项金额合计185,802.03元(包括应付省市往来—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11,000元、应付爱卫办黄瑞余60,000元,应付兵检费8,314.72元等),其他应收款8项金额合计1,793,320.7元(包括应收卫生供水总站1,274,560.3元、应收新会区政府采购中心288,469.84元、应收司前献血互助金血用金60,381元等)。至检查日,区卫健局未能提供“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形成原因说明。
区卫健局未及时对账清理,造成往来款项挂账金额大、挂账时间长,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不符。
(四)财政政策制度执行方面
1.没有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据2019年11月72号凭证反映,区卫健局于2019年7月20日与新会区会城佳捷装饰设计工程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对红十字会仓库进行修缮,工程含税总价50,247.76元。新会区会城佳捷装饰设计工程部于2019年11月5日开具发票,区卫健局于2019年11月20日支付工程款。经检查,该项修缮工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没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且未附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
上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以及《关于印发〈新会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三、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二)工程类。同一品目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采购,……”的规定不符。
(2)超出法定期限签订采购合同。经抽查,新办公地址修缮工程(XH2018-256)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时间是2018年12月7日,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9年1月14日,超出30日法定期限签订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3)超出法定期限公示采购合同。新办公地址修缮工程(XH2018-256)项目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9年1月14日,合同的公示时间是2019年6月19日,超出2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公示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4)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新办公地址修缮工程(XH2018-256)项目在合同签订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 未严格执行区有关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规定。经检查:
(1)2019年8月16日,区卫健局向江门市新会区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15,480元,租车时间从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8日。支付凭证显示目的地均为自驾落乡,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会区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中“中标供应商安排好指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规定不符。
(2)2019年4月29日、2019年8月16日,区卫健局分别向华信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和江门市新会区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1,300元、15,480元。上述租车未有明确车辆使用起止时间、目的地和行驶路线等,也没有具体用车股室和出行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会区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用车单位选定提供租赁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确定用车计划(包括车型、租赁时间、目的地、路线)”的要求,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三十条“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的规定不符。
(五)内控管理方面
抽查发现,区卫健局部分支出依据不充分,关键岗位审核不严,内控管理不到位。如:
1. 2019年2月20日,宁明县赴新会区开展医疗协作学习交流,2019年6月12日区卫健局向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大天然美食城支付餐费850元,但支出凭证所附发票销售方为新会区会城麦船长海鲜美食城,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没有附相关情况说明。
2. 2019年6月17日下午,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一行4人租车到双水开展镇创建及登革热 防控工作调研督导,2019年8月16日,区卫健局向新会区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车款450元。2019年9月6日,区卫健局一行9人租车赴中山市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观学习,2019年10月27日,区卫健局向新会区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车款950元。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区直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附件《2019-2021年度新会区区直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明细表》,中标供应商江门市新会区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座半日租车金额应为300元,9-12座全日租车金额应为800元,区卫健局以上两项车辆租赁多支出租赁费300元。
3.区卫健局2019年通过预付方式充值洗车卡共计5,000元,但未见相关记录反映公务车洗车卡使用次数、洗车时间、使用车辆等信息,无法掌握洗车卡实际使用情况。
上述事项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风险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条 第(二)项:“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的规定不符。
二、整改意见或建议
(一)会计制度执行方面
1. 对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区卫健局应予纠正,按规定调整相关事项。今后应严格按照 有关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反映部门收支情况。
2. 对少列固定资产合计19,294元的问题,区卫健局应予补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完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面
1. 对驰援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医务人员补助资金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区卫健局应予纠正,及时补全相关凭证单据和做好账面处理。会计机构和相关会计人员对财政资金收入和支出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 对疫情防控物资管理不到位问题,区卫健局应当积极履行督促管理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物资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处理临期物资,减少物资损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财政预算执行方面
对往来款长期挂账未作处理的问题,区卫健局应逐笔排查挂账形成原因,根据往来款的内容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清理方式,迅速作出整改。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建立定期往来款对账制度,加强做好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避免呆、坏账的发生,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实效。
(四)财政政策制度执行方面
1. 对没有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问题,区卫健局应予纠正,建立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采购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和权限,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规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2. 对未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规定的问题,区卫健局应予纠正,组织力量审查近年来公务用车租赁情况,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并深入学习区有关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审核流程,按标准按规定据实支付公务用车租赁费。
(五)内控管理方面
对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区卫健局应予纠正,全面梳理本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督促落实岗位职责,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管理。
以上整改要求请你单位抓紧落实,并自接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附相关整改资料)报送我局(监督检查股)。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1年2月20日
(联系人:蓝海玲;联系电话:662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