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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16
区直各单位,各镇(街、区)财政局(分局、办、所):
现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江财会〔2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组织会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并于2023年4月10日前将宣传学习情况反馈至区财政局会计股(通过粤政易反馈:区财政局-会计股-程惠娟)。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