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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08
区自然资源局:
现将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 年中央对地方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后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的通知》(江财农〔2024〕2号)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