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101001001 | 实施编码 | 1144070000706244X830101001001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招标核准意见》 | 结果样本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业务系统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范围与条件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立项审批,投资审批,投资立项,社会组织,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申请内容 | 市管权限内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受理条件
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法定形式等受理要求,予以受理;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招标核准意见》;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招标核准意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申请材料
情形描述:无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招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 复印件:1 | 申请人 | 中介办理 | ||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复印件:1 | 行政机关 | 中介办理 | ||
租赁合同 | 复印件:1 | 申请人 | 中介办理 |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复印件:1 | 行政机关 | 中介办理 |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0-6297896
· 咨询地址:
· 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信函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知政中路12号粮食大厦 新会区发改局产业商贸股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750-6297508
· 投诉地址:
· 信函地址:
· 江门市新会区知政中路12号粮食大厦 新会区发改局办公室
· 窗口办理
江门市新会区行政服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窗口
办理地点: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办公电话:0750-
办公时间: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许可收费
不收费
中介服务
无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依据文号 | (2017年修正) | |
条款号 | 第三、七、九、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0-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
实施日期 | 2012-02-01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
依据文号 | (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2013年修改)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1-06-18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 |
条款号 | 第三、五、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9-03-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3年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修改)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 | |
实施日期 | 2003-05-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4.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3.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72号)和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并进行自查;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1号10楼 电话:0750-6390655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路77号
电话:0750-3535146
网址:http://www.jianghai.gov.cn/f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