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新增)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101002001 | 实施编码 | 1144070000706244X830101002001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关于XX项目核准的批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样式).jpg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www.gdtz.gov.cn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立项审批,投资审批,金融投资,投资立项,重点企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申请内容 |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受理条件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提供项目代码。
网上办理流程
1.获取项目代码
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属于广东省、江门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gdtz.gov.cn),按要求登记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
2.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3.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核准文件。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无
特殊环节
无
情形描述:无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项目申请报告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社会组织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申请人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及社会稳定...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其他要求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 | 填报须知 | 样本 | 中介办理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750-6297896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
0750-6297508
不收费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评估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 00706244X100023440700 | 查看详情 |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府〔2017〕113号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 | 2017-11-02 |
条款内容 |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 |
条款号 | 第四条 |
颁布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4-06-17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6〕72号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6-12-12 |
条款内容 |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
条款号 | 第三、六条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7-02-01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
依据文号 |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 |
条款号 | 第1-48条 |
颁布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
实施日期 | 2018-07-28 |
条款内容 |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5.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6.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7.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8.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9.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10.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11.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12.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4.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15.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16.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17.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18.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9.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20.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21.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22.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3.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24.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25.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26.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27.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8.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9.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30.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1.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2.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33.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34.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35.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36. 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37.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38.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39.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40.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41.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42.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43.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44. 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5.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46.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47. 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 48.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3.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4.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5.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好的相关工作,包括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在接到实施机关的取证通知后按时领取证书。
行政复议
部门: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1号10楼 电话:0750-6390655
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路77号
电话:0750-353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