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会区简化自来水价格分类
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简化自来水价格分类?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要求,理顺供水结构,简化水价分类,推进供水价格改革。简化水价分类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升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如何进行水价简化分类?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将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三、自来水价格分类的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
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等用水。
四、简化水价分类涉及自来水价格调整吗?
答:结合新会区的实际,为保持居民生活稳定和促进我区工商服务业的发展,此次简化水价分类的价格调整坚持“稳中微调”的基调。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价格保持现行标准不变。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行政事业用水简化为非居民用水,其中,为贯彻落实“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大力扶持工业发展,工业用水简并入非居民用水类别后价格保持不变,即维持现行标准1.71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与行政事业用水简化为非居民用水类别后,价格按“有升有降微调”的原则进行调整,即统一按2.37元/立方米执行。
新会区简化水价分类及价格标准表 | ||||||
单位:元/立方米 | ||||||
简化前 | 简化后 | |||||
用水分类 | 价格 | 用水分类 | 价格 | 备注 | ||
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生活用水 | |||||
第一阶梯 | 1.47 | 第一阶梯 | 1.47 | 维持不变 | ||
第二阶梯 | 2.21 | 第二阶梯 | 2.21 | |||
第三阶梯 | 4.41 | 第三阶梯 | 4.41 | |||
居民生活用水 综合平均价 | 1.59 | 居民生活用水 综合平均价 | 1.59 | |||
经营服务用水 | 2.54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37 | 原经营服务用水降0.17元/立方米,原行政事业用水升0.37元/立方米。 | ||
行政事业用水 | 2.00 | |||||
工业用水 | 1.71 | 其中: 工业 用水 | 1.71 | 维持不变 | ||
特种用水 | 4.15 | 特种用水 | 4.15 | 维持不变 | ||
综合单价 | 1.72 | 综合单价 | 1.72 | 维持不变 |
五、简化水价分类是否对用水户有什么影响?
答:此次简化水价分类不涉及居民用水、工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的价格调整,这三类用水价格保持不变,因此对这三类用水户不造成影响。非居民生活用水中的行政事业用水与经营服务用水简并为经营及行政用水类,现行的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2.54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价格为2.00元/立方米,简化后,价格按“有升有降微调”的原则进行调整,即统一按2.37元/立方米执行,行政事业用水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升0.37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下降0.17元/立方米。现环卫、绿化用水户执行的水价标准为1.59元/立方米(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综合平均价执行),简化水价分类、理顺水价结构后,环卫、绿化用水要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标准2.37元 /立方米执行。
六、简化水价分类的实施时间?
自2018年10月1日(抄表)起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