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8
区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发展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 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2024〕82号 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江发改价格[2024]197号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