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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查即拆】新会这个违建码头,被整治了!
来源: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3-04-07

  近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新会区交通运输局、会城街道办等部门在潭江水道巡查时,发现一艘可移动式工程船在河边顶岸停靠。该船通过两端固定桩进行固定,顶岸船头端设输送漏斗1个和输送带1条,船尾端设输送带1条,形成一个简易码头作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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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经现场核查,该简易码头作业点准备用于砂石料装卸作业,但经营者无法提供办理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嫌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立案调查,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宣讲码头作业相关法律法规。该经营者认识到行为违法,于次日拆除工程船固定设施,移走工程船,并恢复河道沿线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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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近年来,为确保水运安全有序,我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海事、水利、航道等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建码头非法作业,督办清理各类临时简易作业点达40宗。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除上述由工程船构成的简易码头外,还有通过搭建栈桥、浮台等方式构成的多种简易码头,上述各类简易码头的建设未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水工设施设备严重不足、手续严重欠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均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规定,建设港口码头需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港口码头经营还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延伸阅读

  1、从事港口建设、经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要提供什么资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