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22
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规范我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全区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醒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务必主动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经营备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二、备案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备案材料
(一)《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
(二)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资格)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证明,房地产权等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经营所在地服务机构、经营场地照片;
(六)组织管理架构、业务流程图、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九)投入车辆资料:车辆明细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的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十)APP名称及图标,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相关许可证明(分时租赁经营模式的提交);
(十一)负责调度的人员信息(分时租赁经营模式的提交)。
四、备案事项
(一)在我区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主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五、备案地点
备案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73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7号综合窗口;
办公电话:0750-62973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户于202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将依法查处。
江门市新会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