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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会区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09-26

关于新会区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资产经营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改造提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区财政统筹安排165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给予重点扶持。

(一)区财政安排自主创新科技资金320万元,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构建科技新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给予奖励;对由中小微企业承担列入国家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按规定配套资金予以支持;对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按规定资助科研经费等,带动中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95万元,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予以扶持。(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安排外贸发展资金450万元,根据《2011年江门市外贸发展资金实施方案》规定,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当年境内外展览会、设立境外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境外注册商标和专利、出口产品创新设计、外贸宣传推广等,鼓励和扶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责任单位:区外经贸局,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安排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90万元,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各项重大标准化活动。(责任单位:区质监局,区财政局)

(五)区财政安排企业帮扶资金550万元和经济发展资金150万元,统筹用于鼓励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增资扩产、创建名品名标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质监局,新会工商分局,区财政局)

(六)加大对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本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本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担保给予适当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

(七)中小微企业2012年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

(八)设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专项奖励基金,对2012年逆势而上、保持较高增长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

1.对2012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且在我区缴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上述税收入地方留成增加额给予10%奖励。

2.对2012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40%以上、且在我区缴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上述税收入地方留成增加额给予20%奖励。

3.对2012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50%以上、且在我区缴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上述税收入地方留成增加额给予30%奖励。

(九)鼓励中小微企业扩大内需。2012年中小微企业销售渠道从出口型转为内销型的企业,给予当年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收入的10%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外经贸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

(十)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增资扩产,2012年有新增税收的,给予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奖励。(责任单位:新会国土资源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

(十一)贯彻落实《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三促一帮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2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三促一帮政策引导优势,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各类企业发展,加快项目建设,做好下半年各项工作,实现经济平稳增长的目标。(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外经贸局,新会工商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质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新会海关,区国税局,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12年内增资扩产或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额在 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投资额给予3%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对年内(以注册资本到位日期为准)增加注册资本 500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 5万元奖励,对增加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2.对 2012年新增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以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并获得国家、省专项扶持资金的,分别按照国家级中心50万元、省级中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3.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技术创新。年内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产业联盟标准, 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4.鼓励投标方采购本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新会企业生产的产品。对参与我区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采购额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总预算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不低于30%

5.对 2012 年出口额超过 5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15% 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从来料加工转为进料加工

6.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且缴纳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增幅高于 10%的规模(限额)以上工商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2012年新增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50% 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符合上述条件且增资项目列入区重点项目的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创新融资模式,积极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盘活闲置资产;探索成立城市发展基金、地方政府私募债;对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贴息。

以上扶持奖励与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其中第810小点的奖励,对2011年开业不足一年、没有纳税基数的,不适用上述奖励办法;单家企业奖励金额起点为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现行镇级财政管理体制负担。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用好政策。(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认真执行《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要求,2012l1日起至20141231止,免征小微型企业27项国家、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督促检查各有关收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停收上述收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按照江府〔201235号精神,严格执行省出台的部分企业减免缓征 37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对重点工商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工商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中介机构的费用,协调行业协会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下浮 30%。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工商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外经贸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地税局)

(四)符合粤劳社发20096号文认定条件的困难中小微企业,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按实际参保职工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的岗位补贴。根据中央、省和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职业培训的扶持力度,对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全区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本单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由单位原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6.5%的比例缴纳调整为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5.5%的比例缴纳,被保险人本人按缴费工资2%的比例缴纳的标准不变。执行时间为20124月至12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阶段性降低我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我区各类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基础上下调10%执行时间为20124月至12月。(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6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镇、街、区)

(八)暂缓调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012年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确定。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照2010年江门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91元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即缴费工资上限为6873元,下限为1375元。(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利用双方检测资源和检测结果,互相认可在检验标准一致基础上的日常监管结果,避免重复抽查。(责任单位:区质监局,新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交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在建设时,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补交土地价款。(责任单位:新会国土资源分局)

(十一)实施高效通关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在相关政策范围内,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和资信良好、近一年内无发生涉证涉税走私违规行为的非联网监管企业(C D 类除外),实行保税加工货物多次内销、一次报关集中申报模式。在相关政策范围内,联网监管企业及非联网监管的AAA 企业和资信良好的非联网监管B 类企业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免予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对转型企业双号并轨运行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 特殊情况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 年。转型升级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可适用原企业的管理类别。(责任单位:新会海关,区外经贸局)

(十二)实行保供电与保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挂钩。 全力保障年产值增长20%以上、有市场、有订单的增产大户,以及产值税收高、污染少、效益好的重点企业的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供电局)

三、强化融资服务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一)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相关信用保险。引进各类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大力度研发各类保险产品,针对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通过保证保险与贷款相捆绑的模式,促进中小微企业获得小额贷款。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

(二)优化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组织金融机构到重点园区、产业集群集聚地、工业重镇举办融资推介会。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网站,整合投融资服务资源,建立金融产品资源库、融资专家库和企业融资项目库,打造金融在线互动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征集工作长效机制,打造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工作局)

(三)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增资,引入民间资本增设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异地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来我区经营。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拓宽经营业务范围,开展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预付款担保等业务。健全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继续聘请中介机构开展独立审核,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申报免征营业税资格及国家、省财政担保风险补助资金。各有关部门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抵押、质押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高融资的效率和质量。区财政逐步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地税局)

(四)发挥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的激励作用,企业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最高获政府奖励和补贴600万元。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政策性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积极争取与金融机构通过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金融工作局)

四、积极搭建发展平台,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一)加强和扩大对中小微出口企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提供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责任单位:新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依托省财政安排的走出去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江门市外贸发展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建立营销渠道产生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支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在东盟、南美、南非等新兴市场国家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珠中江进出口商品展销会,支持外向型中小微企业开拓内外销市场。(责任单位:区外经贸局)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广东产品全国行展销活动以及国家、省、市一系列市场开拓活动和重点经贸活动,组织企业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江门市政府在成都举办的首届江门名优商品展销会第二届中国(江门)绿色(半导体)光源国际博览会等国内重要展会。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继续优化公共服务,提升体系建设水平

(一)采用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顶岗实习、校中厂、厂中校等形式,为中小微企业发展量身定做技能人才。每季度定期向中小微企业发布岗位供求信息,协助中小微企业办理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人力资源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

(二)筹建区中小微企业网站,加快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政企互动平台,及时发布涉企信息和惠企政策,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构建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网络体系。发挥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整合社会专业服务资源,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资源信息库和服务专家库,打造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适应的服务队伍和服务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成立区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协会或联盟,举办中小微企业服务推广日活动。(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四)完善中小微企业科技服务体系。重点培育和建立科技成果评估、科技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评估、成果转化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借助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降低创新风险,提高创新效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扶持和培育一批中小微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引导企业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设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现有的2家企业孵化器建设,争取新建1家孵化器,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三)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降低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成本。以我区特色产业基地和专业镇等为载体,围绕我区的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现有创新服务平台,新建设一批公共检测、共性技术开发、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等专业化开放式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科研成果研发服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实施2012年新会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导向计划,加快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一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建立一批适应主导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我区传统产业升级转型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为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的专家(顾问)人才库,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质监局)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节能技改项目申报国家、省节能财政奖励资金。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江门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继续给予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通过政府补助、合同能源管理等手段,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牵手工程。构建信息技术公共服务体系,组织一批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流对接,建立紧密合作机制,提高我区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以及传统产业信息化水平。运用政府扶持资金,积极推动实施中小物流企业信息化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镇(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国家、省、市和区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推动区、镇党政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区政府每年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镇(街、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八、本意见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2年。本意见中所列的扶持政策措施,国家、省、市和区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省、市和区的规定执行。

 

附件:新会区企业财政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