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作机构 > 区政府工作部门 > 江门市新会区科工商务局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12


《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 (2019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XHBG2020002



关于印发《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版)





江门市新会区科工商务局

2020年3月11日





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和项目扶持办法

(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项目来新会创新创业,通过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汇聚人才,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科学发展,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印发<关于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组通〔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对引进扶持创新团队和项目的资助。 

第三条  引进的创新团队和项目,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升级、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政府主导、用人单位为主体,产业化项目为载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包括:一是在新会区范围内现有企业引进的创新团队所开展的高新技术研发或产业化项目;二是创业团队在新会区范围内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开展的高新技术研发或产业化项目。引进创新团队的企业与创业团队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统称为创新团队项目的承载单位。承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投入主体,是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  区科工商务局负责统筹创新团队项目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项目扶持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创新团队项目引进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负责创新团队项目引进资金预算编报和执行、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全面负责创新团队项目引进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目标的实现以及信息公开,形成创新团队项目引进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后上报。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创新团队项目引进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创新团队项目引进资金安排计划、办理创新团队项目引进资金指标下达、组织实施创新团队项目引进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申报、评审和认定等程序,按世界一流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国内优秀水平创新团队项目以及优秀初创型团队项目五大类别分别给予重点扶持: 

(一)项目符合新会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我区现有优势产业、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重点发展领域。 

(二)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技术前景广阔,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基础稳固,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三)项目具备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及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市场潜力大,具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 

(四)创新团队承载单位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资金(优秀初创型团队项目承载单位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他团队项目承载单位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拥有一支集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的团队。项目技术成果只能在我区应用或产业化生产。 

(五)创新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创新科研任务的引进成员,不包括承载单位为团队提供的配套人员,核心成员中不少于2名全职核心成员)。团队引进后需在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从区外引进的全职核心成员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9个月以上。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区财政对认定的创新团队项目按五大类别分别给予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承载单位对项目的配套经费与扶持资金(不含政府风险投资)比例不少于1:1,按承载单位项目到位资金比例给予对应比例经费支持。 

(一)世界一流水平创新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600万元(含6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包括: 
    1.提供最高1000万元资金资助,通过评审入选并签订《新会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合同书》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次年年度考核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20%,中期考核合格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20%。    

2.鼓励引进社会风险投资,给予不多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50%且最高600万元的配套投资。 
    (二)国际先进水平创新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含5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包括: 
    1.提供最高500万元资金资助,通过评审入选并签订《新会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合同书》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次年年度考核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20%,中期考核合格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20%。    2.鼓励引进社会风险投资,给予不多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50%且最高500万元的配套投资。 

(三)国内先进水平创新团队项目给予最高700万元(含4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包括: 
    1.提供最高300万元资金资助,通过评审入选并签订《新会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合同书》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次年年度考核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20%,中期考核合格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20%。     2.鼓励引进社会风险投资,给予不多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50%且最高400万元的配套投资。

(四)国内优秀水平创新团队项目给予最高600万元(含40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包括: 
    1.提供最高200万元资金资助,通过评审入选并签订《新会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合同书》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次年年度考核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20%,中期考核合格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20%。

2.鼓励引进社会风险投资,给予不多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50%且最高400万元的配套投资。 

(五)优秀初创型团队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含250万元风险投资)扶持,包括: 
    1.提供最高50万元资金资助,通过评审入选并签订《新会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合同书》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次年年度考核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20%,中期考核合格通过后发放资助资金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20%。
    2.鼓励引进社会风险投资,给予不多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总额50%且最高250万元的配套投资。 

第八条  在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配套投资资金,负责本办法认定项目或其他政府认可项目的风险投资。承载单位可优先赎回政府股权。

第九条 经认定的创新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重大科技项目、计划项目或相关奖励扶持。 

第十条 为经认定的创新团队成员提供优质服务,按照《意见》的规定,享受落户居留、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认定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原则上6月开始接受申报,一般只受理近1年内引进的项目。以创新团队与引进企业签订项目合同时间,或创新团队在我区新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对申报受理的创新团队项目的类别认定,由区科工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经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确定人选等程序形成项目认定建议名单,将认定建议名单及经费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并由区科工商务局与项目承载单位签订《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合同书》及其他相应合同(项目的具体申报及评审细则见附件)。

第十三条  经省认定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我区不再重复认定,按省认定的类别,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叠加享受我区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团队项目,认定结果自新会区政府批复认定结果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载单位要建立项目预算、决算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单独列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严格按合同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运转、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粤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创新科研团队研究项目开发的团队带头人与核心成员工资性费用。用人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专项资金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资金经费中列支部分人员费。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二)单位管理费:是指在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用人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核定。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用人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费是指区科工商务局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创新团队项目而支出的费用,用于支付包括方案制定和战略研究、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等费用,以及其他根据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经费。项目组织管理费用属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科工商务局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预算申请,区财政局进行资金预算审核。

第十八条 《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目标,以及各类扶持资金的额度、支付批次与支付条件。专项资金按阶段目标实现情况分批次下达到项目承载单位,具体审核流程如下:项目承载单位完成阶段目标后,提交《新会区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新会区引进创新团队项目扶持资金申领表》,报区科工商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形成后续资金下拨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 区科工商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中期评估及结题验收。财务检查、中期评估及结题验收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扶持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载单位,区科工商务局将依情节作出处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期内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由团队、用人单位及涉及变更的人员或单位共同提交变更申请,经区科工商务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复。每个团队变更申请累计不超过三项,并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1、团队带头人不允许变更。团队核心成员为5名以内的变更人数累计不超过2名,5名以上的变更人数累计不超过3名,其中第一、二核心成员只能变更1名。原核心成员与拟变更成员需满足能力水平、在新会工作时间、对团队项目发挥作用等对等变更要求及在新会工作时间连续性要求。变更前后不可删除核心成员,新增成员纳入团队人才范畴。

2、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变更后更合理、可行。非客观原因提出变更的,不予受理。

3、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且变更后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仍对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负全责。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新用人单位应与团队所有成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4、每个团队可有1家新会区内单位作为协作单位,协作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财政资金分配、配套经费落实、项目任务目标落实、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协作单位如需变更,变更理由需客观、科学,变更各方均需同意,变更后有利于团队项目实施。

5、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之外的变更事项或重大问题的,由团队及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区科工商务局受理后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区人才办审批。

6、团队及用人单位发生上述变更的,自拟变更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载单位每年3月份前要对上年度项目工作进行总结,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报区科工商务局。 

第二十三条  团队项目实施期满后,应进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以《新会区进创新团队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科技成果以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四条团队及用人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区人才办(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重大进展情况、成员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并提前准备好相应佐证材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其中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应提交客观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报告予以佐证。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凡项目连续两次不通过验收或有下列行为者,今后3年不得申请和享受新会区各项扶持政策,对后一种情况,区科工商务局将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扶持资金,并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一)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扶持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人才办成员单位按照《新会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新科〔2018〕3号),依各自职责对引进的创新团队和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2017年和2018年引进的团队按照修订前的《办法》(新科〔2016〕17号)执行,2019年及以后引进的团队以本次修订的《办法》执行,引进时间以区政府批复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如《办法》修订,本办法有效期将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