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会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7-01
根据《新会区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新民〔2025〕16号)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并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现将承接机构信息予以公示,方便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附件:新会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机构名单.xlsx
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