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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水产养殖场(户)的告知书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5-11-13

各水产养殖场(户):

  为进一步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加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对环境影响的防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新会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禁养区内禁止任何水产养殖活动,现有的水产养殖项目,属地镇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养区内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限养区内现有养殖项目应逐步调整为循环水养殖等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抵触的养殖模式,并严格限制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鼓励养殖业逐步退出。养殖区内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规范开展生态绿色养殖。

  二、严禁在潭江流域,尤其是潭江牛湾断面等重点流域和水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严禁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南美白对虾养殖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非法养殖南美白对虾;严厉查处未经备案新设养殖南美白对虾场的行为。

  三、水产养殖者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如实记录养殖管理情况,严格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销售记录》,认真记录种苗放养、渔药和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水质监测、饲料投喂以及收获与销售等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二年,以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四、养殖用水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对受污染水源立即停用或净化处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鼓励采用微生物制剂、水生植物净化等技术改善水体环境,减少药物依赖。

  五、禁用有害投入品与遵守休药期。坚决不使用国家禁用药品和有毒有害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杜绝过度用药和滥用抗生素的行为。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痢特灵)、氯霉素等已被农业部235号公告列入禁止使用、不得在水产品中检出的违禁药物,一旦发现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将受到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六、严禁水产养殖场(户)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尾水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禁止将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尾水向外环境排放。各养殖户须在2026年3月前自行选择技术模式完成尾水达标排放的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否则就自行清退。

  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项目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水产养殖尾水超过标准限值排放的,由属地镇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属地镇政府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

  八、在非禁养区内已建成的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必须在取用海水及排放尾水前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书面承诺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符合《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经属地镇(街)政府及行业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养殖和排放。

  九、养殖主体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鱼塘、水池等生产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定期排查溺水等安全隐患。

  说明:本告知书涉及有关水产养殖、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规定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