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农村报
普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广东省种子条例》(下称《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为使公众了解最新《条例》法律知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在南方农村报特开设《条例》普法专栏。专栏连续开设五期,以问答形式答疑解惑,展示要点。本期为第四期,继续围绕《条例》第四章“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展开。
问:销售水果、花卉等非主要农作物种苗,办证条件不明确,一直困扰我国种业界,这次《条例》出台,是否解决了这个问题?
答:《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不宜包装的种子,如果树、花卉种苗、马铃薯种薯等,没有明确其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农业农村部把不宜包装种子许可条件的设定,授权给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这次《条例》明确了此类种苗的许可条件。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基层种子管理机构、育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意见,力求让许可条件的设定既切合生产经营实际,也切合行业管理需要。
问:种苗业近年发展很快,市场上生产经营的种苗多种多样,此次《条例》把哪些种苗列入了管理范围中,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无性繁殖的非主要农作物器官、组织以及不宜包装的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人员,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销售柑桔种苗的,应当具有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防虫大棚;
(2)销售香蕉、菠萝等组织培养苗的,应当具有二百平方米以上的组织培养室、三十平方米以上的检验室,配备超净工作台和相应的冷藏、消毒等设备;
(3)销售种球、块茎、块根的,应当具有一百平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和三十平方米以上的检验室,其中经营脱毒种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消毒和检验检测等仪器设备;
(4)销售其他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的,应当具有一千平方米以上符合检疫性病虫隔离条件的繁育基地。
值得留意的是,第二十条还规定,申领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一个以上相应类别的登记品种。
这明确了特殊种子的许可条件,解决了我省果树、花卉、茶、马铃薯等特色作物种苗种薯生产经营许可无章可循的状况,有利于培育发展特色作物种业企业,建立供种主渠道,促进我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
问:近年来,不少地方正在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作物,对农民增收帮助很大。这其中不少是直接使用花粉进行繁殖,花粉是否属于种子?
答:《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应当依照《种子法》进行管理。《条例》与《种子法》对种子的定义一致。
附:《广东省种子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