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办公室: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自发证之日起已受理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审批工作,确保农药经营许可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按照《农药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向新会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或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新会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xh)申请办理。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新会分厅—服务部门—新会区农林局—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查询“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等相关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药经营许可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各镇(街、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配合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镇(街、区)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宣传,让广大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和责任;多渠道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宣传,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积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满足辖区农业生产用药需求与供给。
(三)加强监管。各镇(街、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意识,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监管工作,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临近有效期但还计划继续经营的农药门店,请各镇(街、区)农办通知办理延续申请,杜绝无证经营行为。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空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示例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日
(联系人:钟振山,联系电话:6373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