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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新会区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03

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办公室: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自发证之日起已受理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为了切实做好我区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审批工作,确保农药经营许可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按照《农药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向新会区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或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新会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xh)申请办理。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新会分厅—服务部门—新会区农林局—农药经营许可审批”查询“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等相关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药经营许可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各镇(街、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配合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镇(街、区)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宣传,让广大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和责任;多渠道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工作宣传,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积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满足辖区农业生产用药需求与供给。

  (三)加强监管。各镇(街、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意识,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监管工作,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临近有效期但还计划继续经营的农药门店,请各镇(街、区)农办通知办理延续申请,杜绝无证经营行为。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空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示例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日


(联系人:钟振山,联系电话:6373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