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办:
为规范我区生猪调运,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转发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的通知》(新农林函492号)的要求和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防控期间我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宣传。要广泛宣传备案要求,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告知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尽早完成备案工作,未进行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在2018年12月1日后不得承运生猪。承运人应建立生猪运输台账和运输车辆消毒记录。请各镇(街、区)农办于11月23日前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的前期摸底调查情况报送区农林局畜牧兽医局。
二、配合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工作。请各镇(街、区)农办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条件和资料》发放给区内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并做好引导工作。
三、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后的检疫监督。过渡期后未登记备案和签订承诺书的生猪运输车辆,不得承运生猪,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各镇(街)官方兽医不得对未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承运生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及各镇(街)官方兽医应当严格查验生猪运输环节中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临床健康状况、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运输车辆清洗和消毒情况以及运输线路等。
附件:1.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登记表
2.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告知书
3.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质量安全承诺书
4.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条件和资料
(联系人:陈文玉,电话:637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