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办、财政办(所):
根据《关于印发〈新会区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财农〔2016〕50号),市农业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江农〔2018〕33号),《关于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动态调整制度的通知》(新农林〔2018〕42号)、《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完善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农农函〔2019〕257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1〕75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2022年登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数据线上录入、审核等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我区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机制,切实做好2022年补贴面积数据动态调整、核定和报送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补贴数据
(一)严格界定和据实核定增减补贴面积。
1.严格按照新财农〔2016〕50号和粤农农〔2019〕1441号中对补贴面积界定的要求,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对已作为水产、畜牧养殖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未纳入确权范围的耕地(机动地、公田等)、国有单位(农垦系统按另行规定执行)耕地以及其他属性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不得以单位、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任何形式为由申领补贴。暂未完成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
2.补贴面积计算公式:
(1)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的:补贴面积=确权证登记的承包实测总面积+确权确地(份额)面积-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
(2)以家庭联产承包面积的:补贴面积=村(小组)分田底册面积-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
(二)据实核准补贴户数。对农村家庭分户、整户消亡等户数增加或减少的,各镇(街)农业、财政部门和村委会(含村民小组)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动态调整的登记、公开公示、核定、入册,并依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三)依规明确和核定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严格按照新财农〔2016〕50号要求,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耕地承包方(含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等)不能确定为补贴对象:①老人之家耕地的;②国有农用耕地的;③已征用耕地的;④村委会(含村民小组、经济合作联社)集体经济农用地(含集体机动地)的;⑤由村委会(含村民小组、经济合作联社)或农户流转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或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的(补贴对象为原农户,其补贴面积相应由原农户据实登记);⑥其他不符合本通知的补贴面积界定要求与补贴对象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上述情形①至⑥的耕地承包方虽有相应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属于拥有相应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即不符合补贴对象,不予登记。
(2)村委会(含村民小组、经济合作联社)不属于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也不符合补贴对象,不予登记。
3.不予补贴的情形:
(1)《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21〕75号)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根据国家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要求,在承包耕地上种植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花卉等多年生农作物及木本作物的,不予补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不予补贴。
二、工作要求
(一)公开公示。各镇(街)要对补贴面积数据和调整登记的数据(包括户主姓名,补贴面积),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属地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分户调整登记清册》(附件1)。
(二)规范填报格式及要求。《分户调整登记清册》内容、格式及上报要求详见附件1,该清册以村民小组为一个造册单元;面积调整公示内容、格式及上报要求详见附件2;镇、村面积统计汇总内容、格式及上报要求分别见附件3和附件4;责任人登记表内容、格式及上报要求详见附件5;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动态调整复核时间公示内容、格式及上报要求详见附件6。
(三)销户和变更补贴对象。各镇(街)、村要严格按《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完善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农农函〔2019〕257号)要求办理,属于变更转领情形的按要求在《分户调整登记清册》中做好登记,相关佐证材料上传“粤财扶助”平台。
(四)做好线上录入审核。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举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线上录入审核工作视频培训的通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要求,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简称“粤财扶助”)2023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拟于6月1日上线,通过“粤财扶助”平台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数据录入、数据修改、审核上报流程和操作等。请各镇(街)于8月5日前完成2022年面积登记数据的线上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
(五)按时报送。为确保我区按有关文件要求依时报送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定面积数据,请各镇(街)农业、财政部门于2022年8月26日前将核定的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定面积数据(含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和照片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六)在不影响全区进度的前提下,各镇(街)的具体工作时间由本辖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布置和公开公示。
(七)为保障户主的合法权益,未经户主书面委托,所有经办人员不能代户主签章(或指模)。
(八)在报批过程中,对不按规定登记和填报的农户申报资料(含不据实或逾期登记、户主本人不签章或不指模确认等),各村委会(含村民小组)和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九)各镇(街)、村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咨询服务,强化督导检查、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档案管理。
(十)经层级核定的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将作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依据(具体以有关补贴资金发放文件为准)。
(十一)本通知以外的新工作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1. 年广东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调整登记清册(确权颁证面积)
2. 年广东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调整登记清册(家庭联产承包面积)
3. 年广东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调整公示
4. 年 镇(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汇总表
5. 年 村委会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统计汇总表
6. 年新会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责任人登记表
7. 年 镇(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动态调整复核时间公示
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珠宝,联系电话:6373972;区财政局联系人:杨慧敏,联系电话:6626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