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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就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果很严重,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0-24

  前言

  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应当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隐瞒就业事实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属于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典型案例

  吴某自2005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某制造公司工作(其在该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为2005年6月至2019年12月),后因公司经营效益不佳,2019年9月入职某餐饮公司,工作至2021年3月。2019年12月吴某与原工作单位制造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隐瞒已在餐饮公司就业的事实申请并获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逐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直至2021年5月,在此期间,吴某定期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资格验证时未如实告知重新就业的情况,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基金,且数额较大,当地人社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某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赔诈骗款项,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重要提醒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已核定但未领取完的期限不会作废,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不要觉得中断领取就会吃亏。

  新会区人社局提醒您,近年来依托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监测等参保人只要重新参保缴费,重新就业的关联信息就可以直达监管,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和待遇领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