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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二季度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登记表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09

2021年第二季度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登记表
序号移送文书编号涉及人数涉及金额移送公安时间涉案单位涉嫌犯罪人员案情简介当前
状态
移送公安机关名称犯罪嫌疑人是否抓捕
1新会人社案移字[2021]002号48人1165415元2021.5.8江门市新会区美之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蔡康梅    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江门市新会区美之达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下称:美之达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经查,美之达公司经营期间雇请了卢志明等48名员工,但至今仍拖欠他们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工资共1165415元。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1年2月4日向美之达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2021〕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已依法送达,责令美之达公司限期内支付卢志明等44名员工2020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共762867元;又于2021年3月30日向美之达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2021〕第17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已依法送达,责令美之达公司限期内支付黄才平等43名员工2020年1月至6及2021年1月至3月的工资共402548元。综上,我局先后两次责令美之达公司限期内支付卢志明等48人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工资共1165415元,但至今美之达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我局对美之达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立案后,其法定代表人蔡康梅一直拒绝接听我局致电,通过手机短信、到经营场所张贴《协助调查公告》等方式亦无法与蔡康梅取得联系,至今蔡康梅亦无就工资支付事宜与员工进行协商。蔡康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我局调查或者配合我局处理该宗欠薪案件,涉嫌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新会人社案移字[2021]003号10人110817.44元2021.5.19江门市宇豪服装洗水有限公司冯琼秀、
张健欢
    我局接到王小端等多名工人投诉,称他们在江门市宇豪服装洗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豪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查,宇豪公司经营期间雇请了苏造现等10名员工,但至今仍拖欠他们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共110817.44元。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1年4月29日向宇豪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2021〕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已依法送达,责令宇豪公司限期内支付苏造现等10名员工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共110817.44元,但至今宇豪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我局对宇豪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立案后,其法定代表人冯琼秀及实际经营者张健欢均一直拒绝接听我局致电,通过手机短信、到经营场所张贴《协助调查公告》等方式亦无法与冯琼秀、张健欢取得联系,至今冯琼秀、张健欢亦无就工资支付事宜与员工进行协商。宇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琼秀及实际经营者张健欢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我局调查或者配合我局处理该宗欠薪案件,涉嫌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