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四季度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登记表 |
序号 | 移送文书编号 | 涉及人数 | 涉及金额 | 移送公安时间 | 涉案单位 | 涉嫌犯罪人员 | 案情简介 | 当前 状态 | 移送公安机关名称 | 犯罪嫌疑人是否抓捕 |
1 | 新会人社案移字[2021]005号 | 131 | 1351465元 | 2021.12.2 | 江门市新会迎宾馆有限公司 | 雷荣乐 | 我局接到江门市新会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馆公司)员工反映,称他们在迎宾馆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查,迎宾馆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李绣兰等131人2021年6月至9月份部分工资共1351465元。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6日向迎宾馆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2021〕第94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已依法送达,责令迎宾馆公司2021年11月24日前支付李绣兰等131人2021年6月至9月份部分工资共1351465元,但至今迎宾馆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由于迎宾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荣乐经我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 否 |
2 | 新会人社案移字[2021]007号 | 29 | 116468 | 2021.11.16 | 广东润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 秦建军 | 我局接到广东润运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润运公司)的员工投诉,称他们在润运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查,润运公司现拖欠员工谭山国等29名员工2021年7月的工资差额合计116468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1年10月12日向润运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2021〕第66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已依法送达,责令润运公司限期内支付谭山国等29名员工2021年7月的工资差额116468元,但至今润运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由于润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建军经我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 否 |
3 | 新会人社案移字[2021]008号 | 53 | 865859.45 | 2021.12.14 | 江门荷沛宜服装有限公司 | 周连爱 | 我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江门荷沛宜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沛宜公司)经营期间雇请了雷凤翔等53名工人,但至今仍拖欠他们2021年1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共865859.45元。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7日向荷沛宜公司作出新人社整改〔2021〕第113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已依法送达,责令荷沛宜公司限期内支付雷凤翔等53名工人2021年1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共865859.45元,但至今荷沛宜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我局对荷沛宜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立案后,其法定代表人周连爱一直未向我局具体说明资金去向情况,亦未向我局提交经营期间的财务台账,资金去向不明,涉嫌隐匿资产、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荷沛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连爱经我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 否 |
4 | 新会人社案移字[2021]012号 | 30 | 214720.96 | 2021.12.28 | 江门市博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李嘉荣 | 我局接到吴高泉等多名工人投诉,称他们在江门市博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查,博大公司经营期间雇请了吴高全等30名工人,但至今仍拖欠他们2021年6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共214720.96元。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博大公司作出新人社整改〔2021〕第121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已依法送达,责令博大公司限期内支付吴高全等30名工人2021年6月至9月的工资差额共214720.96元,但至今博大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博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嘉荣经我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