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三季度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单位地址 | 登记注册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决定书号编号 | 处理依据 | 查处与整改主要情况 | 处理部门 |
1 | 红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1510521MA63BRPE84 | 杨小强 |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 | 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43-1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处罚单位于2022年5月9日前支付肖益等88名工人的工资差额共3053000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执法一股,但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随后,我局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 新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43-1号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 | 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5000元。 |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 | 91370983166602749W | 雷印智 | 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 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44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处罚单位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张小林等66名员工2021年4月至9月工资差额共2326441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执法一股,但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 新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44号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 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5000元。 |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江门社德陈皮茶业有限公司 | 91440705304205443K | 黄建社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马三村大云坦英洲渡头 | 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到被处罚单位进行用工检查,发现该单位雇请的工人存在不满16周岁的情形。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雇请李某(2007年8月8日出生)及陈某(2006年8月27日出生)2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茶叶制作等工作。该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 新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71号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 | 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 | 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