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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三季度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0-10

2022年第三季度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序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主要违法事实决定书号编号处理依据查处与整改主要情况处理部门
1红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510521MA63BRPE84杨小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43-1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处罚单位于2022年5月9日前支付肖益等88名工人的工资差额共3053000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执法一股,但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随后,我局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新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43-1号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5000元。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91370983166602749W雷印智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有限公司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44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处罚单位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张小林等66名员工2021年4月至9月工资差额共2326441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执法一股,但被处罚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新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44号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5000元。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江门社德陈皮茶业有限公司91440705304205443K黄建社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马三村大云坦英洲渡头有限公司我局于2022年8月3日到被处罚单位进行用工检查,发现该单位雇请的工人存在不满16周岁的情形。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雇请李某(2007年8月8日出生)及陈某(2006年8月27日出生)2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茶叶制作等工作。该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新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71号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