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07
2023年第一季度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单位地址 | 登记注册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决定书号编号 | 处理依据 | 查处与整改主要情况 | 处理部门 |
1 | 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91330101341817203U | 吴文思 | 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号426 | 有限公司 | 我局接到江门钧明欢乐世界广场项目(一标段)工人反映,称他们在江门钧明欢乐世界广场项目(一标段)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查,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江门钧明欢乐世界广场项目(一标段)施工期间雇请陈双等445人工作,至今拖欠他们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共11046735.19元。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8月24日向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60-2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8月29日前支付陈双等445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共11046735.19元,但至今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 新会人社案移字〔2023〕00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由于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经我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厦门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91350206MA32RY3X3T | 温秀清 |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992号309室之二 | 有限公司 | 经查,厦门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广东世茂江门碧海银湖项目一期景观工程二标段期间,与自然人戴明浩签订《石英砖点挂项目承揽合同》、《绿化土建项目承揽合同》、《(真石漆)涂料项目承揽合同》,由戴明浩承揽工程并雇请刘克军等17人工作,至今拖欠他们2022年11月8日前的工资差额共273410元。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11月23日向厦门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117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厦门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刘克军等17人2022年11月8日前工资差额共273410元,但至今厦门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 新会人社案移字〔2022〕0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的相关规定,由于厦门京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经我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江门市仕和电器有限公司 | 91440700MA54NLBX2W | 张云龙 | 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张村学校厂房第五车间 | 有限公司 | 我局接到江门市仕和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人反映,称他们在江门市仕和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查,江门市仕和电器有限公司雇请姜永晶等10人工作,拖欠他们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的工资差额共142447.67元。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11月7日向江门市仕和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107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江门市仕和电器有限公司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姜永晶等10名工人的工资差额142447.67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执法一股。 | 新会人社案移字〔2023〕00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由于江门市仕和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江门市新会区庆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91440705MA4X0TR05B | 易兆伟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前锋工业开发区龙脊山一号车间 | 有限公司 | 我局接到江门市新会区庆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人反映,称他们在江门市新会区庆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查,江门市新会区庆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雇请李雪文等29名工人工作,现仍拖欠李雪文等29名工人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的工资合计592578.1元。因我局通过到江门市新会区庆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前锋工业开发区龙脊山一号车间)张贴公告、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通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易兆伟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易兆伟无正当理由至今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3年1月18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庆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3〕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公告》,责令江门市新会区庆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李雪文等29名工人的工资592578.1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支付凭证和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执法一股。 | 新会人社案移字〔2023〕00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由于江门市新会区庆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广东古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914407055745335947 | 韩志明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古兜度假邨1号2号楼 | 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118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处罚单位于2022年12月14日前支付谭国斌等186名工人2022年4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共3726502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执法二股,但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随后,我局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整改字〔2022〕第1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118号)等证据证明。 | 新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118号 |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 | 对广东古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6000元的决定。 |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 | 江门市海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91440705MA53387U7F | 杨萍 | 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联崖村民小组南屋朗(土名) | 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新人社整改字〔2023〕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处罚单位于2023年1月11日前支付王根年等151名工人2022年7月至12月的工资共3606848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执法二股,但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随后,我局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整改字〔2023〕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5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 新人社监罚决字〔2023〕第5号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 | 对江门市海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15000.00元的决定。 |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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