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0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
被处罚单位:王怀苏(原新会区会城泰度小聚餐厅经营者;原单位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9号7座新汇大融城三层3F10室(一址多照);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CT668K9F)
身份证号码:4403**********3839
联系电话:138*****819
我局查处新会区会城泰度小聚餐厅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于2025年1月8日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但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执行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被处罚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
内容如下:“新会区会城泰度小聚餐厅于2024年10月1日起出现经营异常情况,另于2024年11月1日注销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你作为原新会区会城泰度小聚餐厅的经营者,由于无法与被处罚单位取得联系,因此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但也因无法联系被处罚单位,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无法正常送达并退回邮件。对此,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到原新会区会城泰度小聚餐厅的单位地址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公告》(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要求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余冬姣等10名工人2024年8月至9月的工资共81874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至我局,但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公告》(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07号)、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拟对被处罚单位罚款1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处罚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发出本公告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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