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广州市亿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18

新人社监字〔2026〕第39

单位名称:广州市亿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3JN4E

住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南江二路6号自编1栋2116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潘诚志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但你单位逾期未履行。随后,我局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执行送达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内容如下: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黄家申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差额共17885.8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但你单位逾期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及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拟对你单位罚款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8日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122号楼110室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50-663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