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3-18
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
单位名称:广州市亿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3JN4E
住址: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南江二路6号自编1栋2116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潘诚志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但你单位逾期未履行。随后,我局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执行送达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内容如下:“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单位发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黄家申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差额共17885.8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我局,但你单位逾期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新人社监字〔2026〕第39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及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拟对你单位罚款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18日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12号2号楼110室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50-663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