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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4-09

新人社监字2026〕第24号

单位名称: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住址: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红友

我局接到工人投诉,称其在领会国际二期项目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经初步核查,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进行立案查处。随后,我局通过邮寄和张贴公告的方式要求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红友前往我局配合调查,但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红友或主要负责人逾期未到我局接受调查。2026年3月6日,我局通过新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但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2026年3月6日,我局通过新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但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新人社监字〔2026〕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新人社监字〔2026〕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新人社监字〔2026〕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新人社监字2026〕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通知书》、新人社监字〔2026〕第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检查或处理,情节较重,决定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

被处罚单位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122号楼110室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50-663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