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3
新人社监字〔2024〕第118号
单位名称:爱美高(江门市新会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BP7EL500
住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50号4号楼自编1706
法定代表人:邱柏基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18号),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执行送达,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18号)。
内容如下:
我局查处爱美高(江门市新会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已充分调查核实,于2024年11月29日对爱美高(江门市新会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18号)。我局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执行送达。随后,我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18号),要求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余思敏等10名工人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的工资33245.13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至我局,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4〕第118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公告》(新人社监字〔2024〕第118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及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你单位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情节较重,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中12号2号楼110室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50-663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