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怀版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深圳市泽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02

新人社监字〔2026〕第7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泽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X6947J

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1301

法定代表人:戴永练

我局查处深圳市泽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于2026年5月19日对深圳市泽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执行送达,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深圳市泽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新人社监字〔2026〕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如下:“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姚新国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共17168.12,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至我局,但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随后,我局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6〕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新人社监字〔2026〕第73号)、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被处罚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持续时间半年以上,情节严重,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罚款15000元。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泽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出本公告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日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750-663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