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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江门市恒裕泰工贸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11

新人社监字〔2026〕第69号

单位名称:江门市恒裕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CRWBMAXW

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田边村委会龙溪村民小组深田(自编10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明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执行送达,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人社监字〔202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如下:“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新人社监字〔202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整改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李翠盈等4名工人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工资共35323.05元,并在支付工资的次日将工资发放表(工人签收表)复印件送至我局,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随后,我局向你单位发出新人社监字〔202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新人社监字〔202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字〔2026〕第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在半年内重复发生被查处,情节严重,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5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新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东庆北路28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出本公告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1日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750-663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