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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刘群立:
胡小丰诉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工资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定字[2023]第838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内容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50-66056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