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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丰诉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群立工资争议一案决定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6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刘群立:

胡小丰诉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工资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定字[2023]第838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内容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50-6605669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