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赵洪良:
本委受理朱海彬、郭凤云诉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113号),追加你为案件第三人,现案件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一、新劳人仲案定字[2023]第2113号之二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准予郭凤云撤回仲裁申请。
二、新劳人仲案字[2023]第211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
1、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朱海彬工资差额129650元;
2、驳回朱海彬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05664)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