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30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市星光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古秋祝、林荣波、黄慧珍、李文龙、何雅玲诉你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81号、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82号、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83号、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84号、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9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8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691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8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24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8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2045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8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14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9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20000元。三、被申请人返还给申请人垫付费用18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