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08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重庆鸿城逸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杨胜廷诉你公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39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39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医疗费492.01元、经济补偿金11025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2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0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135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31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余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该项裁决为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0-6635827,联系人:冼小姐)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