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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旺、韦元丽诉江门市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12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市鸿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金旺、韦元丽诉你司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972号、第973号)。

申请人陈金旺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337日至申请仲裁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你司依法向其支付生活费6880元;3、请求裁决你司向其支付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23379.31元;4、请求裁决你司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94925元。申请人韦元丽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337日至申请仲裁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你司依法向其支付生活费6880元;3、请求裁决你司向其支付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23379.31元;4、请求裁决你司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94925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972号、第973号应诉通知书(包括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仲裁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清单);

2、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972号、第973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47299时,开庭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1号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庭)。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