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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雄等10人诉广东宁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省誉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仲裁决定书公告(被申请人)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6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东宁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刘雄等10人诉广东省誉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00号)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00号仲裁裁决书中有文字错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补正。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定字[2024]第400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如下:

仲裁裁决书第2页第15行“被申请人誉承公司辩称:。”应补正为“被申请人誉承公司辩称:一、申请人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誉承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但并未就申请人曾为被申请人誉承公司提供劳务、以及提供劳务的地点、时间进行有效举证。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供照片中的人员身份、拍摄时间、地点,无法证明相关人员系被申请人誉承公司员工,更加无法证明其曾为被申请人誉承公司提供劳务,以及提供劳务的时长。申请人提交的所谓工资明细,没有工资标准、没有工作内容以及主管或相关单位人员的确认,均系单方制作,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被申请人誉承公司与被申请人宁聪公司已就案涉工程施工产生的劳务费用进行结算,被申请人誉承公司已全额支付劳务费用。根据被申请人誉承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誉承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结算要求,全额支付被申请人宁聪公司在案涉工程的全部劳务人员的全部费用。即使申请人确实参与案涉工程建设,劳务报酬的支付义务人应为被申请人宁聪公司,而非被申请人誉承公司。综上,申请人并未就其主张完成举证义务,被申请人誉承公司也非案涉争议事项的责任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誉承公司主张劳务报酬,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