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金泉康乐中心:
本委受理李功行、江宗波、苏文仪、曾金青、郭俊平诉你中心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743号、746号、748号、749号、76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中心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74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4579元。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74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8001元。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74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7184元。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74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3000元。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76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17176元。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35848)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