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陈志国:
本委受理胡细进诉江门市港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220号),申请人胡细进请求确认2024年3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申请人胡细进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港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陈志国承担连带责任。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220号应诉通知书(包括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仲裁权利义务须知、证据清单);
2、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220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2024年9月9日15时,开庭地点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一号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庭)。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750-6665996)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