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22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四川中科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春全诉你司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90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904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检查费856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00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31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一、三、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有不服,均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