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9-05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张义春:
本委受理龚友举、梁耀益、温兴良诉你、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下称齐创集团东莞莞城分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18号、第1419号、第1453号),申请人龚友举要求你及齐创集团东莞莞城分公司支付2023年11月工资5650元、梁耀益要求你及齐创集团东莞莞城分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工资6712元、温兴良要求你及齐创集团东莞莞城分公司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工资3400元。因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均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1、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18号、第1419号、第1453号应诉通知书(包括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等);
2、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1418号、第1419号、第1453号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依次为2024年10月21日8时45分、2024年10月21日10时、2024年10月21日11时,开庭地点均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12号1号楼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
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届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750-6605661)
特此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